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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我市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下限由原3125元调整为3368元
发表时间:2019-07-05     阅读次数:     字体:【

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联合下发通知,我市从7月1日起执行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由原19935元下调为16842元,缴费工资下限由原3125元调整为3368元,这也是近年来首次下调社保缴费基数上限,同时,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按照新标准执行。

本次执行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后,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216元,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86590元。

与此同时,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6842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3368元执行。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大于等于3368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此外,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9935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360元。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6842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368元。

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也将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据介绍,我市原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全省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但由于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没有计算在内,按上述办法确定的缴费基数上限相对偏高。“从今年7月1日起,根据国家最新统一规定,江苏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标准确定将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基数,因此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标准将实现首次下调。”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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