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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利息”的借款业务被查,补缴数百万个税
发表时间:2019-07-05     阅读次数:     字体:【

案情简介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一起企业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案件。涉案企业通过在账目之中做手脚,提供虚假补充协议等方式,试图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检查人员紧盯企业借款项目,点面结合多方查证,最终锁定了企业未代扣代缴税款的违法事实,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补缴税款392.56万元,罚款196.28万元的处理决定。

蹊跷的资金往来凭证

不久前,宜昌市税务局稽查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开展市级重点税源涉税检查,宜昌H置业有限公司被列为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了解到,H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2017年企业年均预售收入7276万元,3年年均纳税额超过1500万元。主要从事以商业住宅为主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等业务。

查前,检查人员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查询了近几年H公司的涉税信息和财务信息。发现该企业近三年共征地10.78万平方米,主要开发了“中央街区”房产项目。因为是旧城改造项目,建设进展缓慢。检查人员了解到,H公司的“中央街区”项目截至检查人员核查之时,可售房产只销售了一半,项目尚未全部竣工。根据该企业前期征地较多,拆迁补偿金额较大的情况,检查人员决定重点对该企业预售收入核算情况,以及征地和拆迁补偿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契税等缴纳情况实施核查。

此外,检查人员发现,检查期内企业资产负债表信息显示,“其他应付款”科目数额逐年增长,三年增幅近30%。一般情况下,随着项目陆续完成,进入预售阶段,企业其他应付款项应逐步下降,但企业却不降反升,检查人员觉得异于常态,也应进一步核查。

检查人员进户后,调取了H公司2015年~2017年电子账目,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记账凭证,以及“中央街区”项目的立项、开工等证明资料和文件。

检查人员对企业账目与纳税信息资料进行了仔细核查。发现企业征地和拆迁补偿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契税等均已按时缴纳;记入“预收账款”的预售收入也已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在核查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时检查人员发现,H公司检查期内资金进出频繁,且数额较大。对于“其他应付款”科目金额连年持续增长的情况,企业人员称因为项目太大,在房产建设的同时,后期征地等工作仍在进行,因此企业仍在不断融资所导致。

在此过程中,2015年2月的一张凭证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凭证上记载H公司收到罗某1500万元的往来款。之后检查人员发现2015年5月有罗某6张类似凭证,单笔最高金额5800万元,合计6420万元,这一情况引起了检查人员注意。

对此,企业财务负责人张某称,H公司开发“中央街区”项目,连年征地,但银行贷款无法到位。罗某与公司董事长是夫妻关系,融资能力较强,因此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时,常向企业提供借款,这些往来账是罗某向企业借款的业务。检查人员随即要求查看借款合同。张某称是临时借款,且借款人与公司关系特殊,当时是否签订书面合同,需到档案保管员处查阅,但相关人员正在休产假,暂时不能提供详细资料。

检查人员随后再次检阅往来科目,发现不止罗某,往来款项业务中还有邓某、江某、刘某等6人有类似资金的往来情况。企业人员称往来款项目中此6人的业务也为该企业借款。经统计,此7人涉及借款金额共1.96亿元。

检查人员认为这些业务的实际情况需要进一步核查,于是向H公司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业务借款合同等资料。几天后,张某提供了部分借款合同,称费了很大周折只找到了这些合同,其余之前公司搬家可能遗失了。

检查人员查阅H公司与邓某等人签订的这些借款合同发现,这些合同均写明:“借款只用于‘中央街区’项目开发;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0%,按月计息,利息按年支付;到期后如未归还,自动延期,延期后的利息据实计算。”

检查人员于是将检查年度H公司与上述7人的往来账目与合同明细账情况逐一核查。经核实,H公司向7人借款业务中,有1.73亿元无合同对应,三个年度内企业累计归还的资金金额超过借款近2000万元。其中,罗某收取1500万元,其他6人收取400多万元。根据掌握的资料证据,检查人员判断,这些多出来的款项应为该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借款利息。但在向张某询问相关情况时,张某却称时间长了记不清楚,需要核实一下再回复。

“不付利息”的借款业务

检查人员对检查年度内企业向借款人多支出的近2000万元款项的缴税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该企业并未就这些支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检查人员随即通知企业人员,如企业不能说明向借款人多支付的资金的性质,那么按照商业惯例和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应依法就这些支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收到通知信息后不久,张某找到检查人员称,公司借款期初确实准备付息,借款合同中也有支付利息条款,公司按期计提了利息并在往来款里支付了利息。但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售价和成交量下滑,并且公司同时承建了旧城改造工程,拆迁难度大、时间长,导致开发项目受阻,经营困难。因此经与借款人协商,双方一致同意不再支付利息,只偿还借款人本金,对以前年度已经支付的利息,后续抵作本金偿还,这些借款没有支付利息,企业因此没有代扣代缴个税。随后张某还拿出了2018年1月15日,记录有上述信息的企业董事会会议纪要。

对此,检查人员认为,企业提供的借款合同和账务处理信息均显示企业支付过利息,而不是偿还本金,仅凭一份会议纪要,无法证实张某所称的情况属实。

对此,张某解释称,企业与借款人后来就不付息一事签订了补充协议,财务部门已在2018年2月对账目进行了调整,对往来账目信息进行了更正,但检查人员调阅的是2015年~2017年度账簿,所以没有看到2018年已经调整后的电子账目信息。张某随即向检查人员出示了7份《补充协议》复印件和相关调账凭证。

非“关联”调查打开突破口

为了核实企业提供情况是否属实,检查人员决定对第三方借款人实施核查,以确认企业提供情况的真实性,从中寻找线索和突破口。检查人员仔细分析了7名借款人员的身份等情况后,发现7名借款人中有6人均与H公司有关联关系,不是股东和高管,就是董事会成员家属。7人中唯有刘某与H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关系。核查信息显示,刘某曾两次借款给H公司,分别是200万元和20万元,H公司共支付刘某274.85万元。

检查人员随即约谈了刘某。谈话之初,刘某向检查人员表示H公司所说利息抵本金和补充协议均属实。但当检查人员向其出示了H公司账目信息,并询问刘某H公司多支付给其54.85万元的情况时,刘某开始无法作答。

见此情景,检查人员对刘某作了税法宣传,向其表示,逃避缴纳税款,不配合税务机关调查,不仅会影响信用和信誉,如果情节严重还将会承担法律责任。经过检查人员耐心工作,刘某最终道出了实情。

刘某称,H公司之前并没有与他们这些借款人签订补充协议,也没有利息抵作本金偿还这件事,补充协议是最近才临时制作签订的。

从刘某处取得补充协议的真实情况后,检查人员决定通过电子账目查证的方式,核实企业所称2018年2月调账一事的真伪。在技术人员的支持下,检查人员对H公司财务软件进行了检查。检查人员发现,企业财务软件操作日志显示,企业电子账目调整时间为检查人员进户检查之后,共调账36笔,而并非企业会计张某所称2018年2月。检查结果证明,张某提供情况并不属实。

检查人员随即扩大了检查范围,依法对企业财务部门的所有电脑进行了核查。在此过程中,发现财务负责人电脑中有一个加密的隐藏文件,经过破解,发现这个文件正是H公司向个人借款和付息的所有记录。

证据链完整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了H公司有关负责人,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企业人员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了近2000万元的借款利息没有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对H公司作出补缴392.56万元个人所得税,罚款 196.28万元的处理决定。

明税观察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因此,该公司未代扣代缴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仅对该公司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而且还会责成该公司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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