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财税新闻
财政补贴符合不征税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有”
发表时间:2019-09-19     阅读次数:     字体:【

一、是要有文件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要有管理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要有核算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参 考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扩大了不征税收入的范围,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提醒一下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一篇:权威发布!又有2项税前扣除政策明确了!
下一篇:不动产一次性抵扣,这4个问题一定要掌握!

QQ咨询

微信咨询

  • 极速响应
    积极响应您的需求
  • 专属服务
    全程1对1服务
  • 无忧消费
    不成功全额退款
  • 信息安全
    保守客户商业秘密
  • 售后保障
    投诉必查,问题必纠
工商服务
公司注册
公司变更
公司年检
公司注销
财税服务
代理记账
摆账验资
审计评估
成本筹划
知产服务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增值服务
经营许可
企业认证
社保代办
银行代办
常见问题
工商问题
财税问题
商标问题
新闻资讯
公司新闻
工商新闻
财税新闻
商标新闻
  • 李老师

  • 公众号

  • 合作、建议、投诉

    021-52796979 周一至周日9:00-21:00 售后服务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柚晟财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沪ICP备2021007217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533弄8号305室    
    热门广告